常见问题
司法鉴定知识问答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9-11-25 12:45:37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主要包括那些类型的鉴定业务?

答: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行政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确定的鉴定事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俗称为“三大类”鉴定业务,其它的为“三大类外”鉴定业务。

在“三大类”司法鉴定中,法医类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主要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目前电子物证也已经纳入“三大类”司法鉴定范围。

“三大类”外的鉴定业务,在全国会《决定》颁布前,经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主要有司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资产评估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有那些?

答: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诉讼的相关规定,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被告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直接指定,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诉讼需要主动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

答:全国会《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行政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行政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行政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此外,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机关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五、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应采取那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当事人如果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有疑虑,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或者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提请重新鉴定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现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原鉴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原鉴定结论与案件内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调查取得的新的鉴定材料,可能会影响原鉴定结论;被告人或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人等。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法违现象,可以向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投诉,我们将依法查处。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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